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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2022-07-15 16:58:00

关于《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》 之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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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(以下简称《政府采购法》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条例》)及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等,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,从机构设置、人员配备、场地条件、内控制度、专业能力、业务代理、执行政策、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。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,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,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。

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、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,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,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。

37.组建评标委员会(抽取或选定评审专家)

抽取或选定评审专家是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。具体可参照《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九条、74号令第七条、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库〔2014〕214号)(以下简称《磋商办法》)第十四条,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16〕198号)第十二条以及87号令第四十七条、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。

38.依法审查投标人的资格

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,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。